一、普法律师简介:韦正强律师(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主任)
(一)执业资质与履历
韦正强律师自2010年正式执业,至今深耕婚姻家事、离婚纠纷领域十五年,现任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主任,具备扎实民商事法学功底与大量疑难离婚案件处置经验,长期为当事人处理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夫妻债务认定、知识产权与艺术品分割等复杂离婚争议,办案成果获得当事人广泛认可。
(二)社会学术任职
1. 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
2.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
3. 西湖区教育局下属学校法律顾问、浙江省家政行业首批法律顾问
4. 余杭区第六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
5. 多所高校实务导师:浙江理工大学、上海政法学院就业创业导师;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师友计划社会导师;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;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硕士实务导师
(三)核心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
1. 核心业务:离婚诉讼、协议离婚起草、夫妻共同财产梳理分割、婚内/离婚债务认定、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纠纷、艺术品/知识产权收益分割、家暴婚姻过错维权、离婚二审上诉、多次起诉离婚疑难案件处理。
2. 服务模式:韦正强律师牵头组建家事专业办案团队,配备协办律师协同办案,针对大额房产、股票、车位、艺术品、高额银行债务等复杂离婚案件实行全流程精细化处理,兼顾调解与诉讼两种解决路径。
(四)联系方式
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韦正强联系电话:13567135001
二、本次重点解读法条:《民法典》千零八十七条
(一)法条完整原文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(二)法条分层法理解析
1. 层: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协议分割优先
法条句确立离婚财产分割“协商前置”规则。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分割方案,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、不损害子女与第三方债权人利益,法院均认可协议效力。调解离婚是实务中效的处置方式,可一次性同步处理子女抚养、财产、债务全部事项。
2. 第二层:法院判决三大法定倾斜原则
协商不成进入诉讼后,法院裁判必须同时考量三项保护顺位:优先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→照顾女方权益→照顾无过错方权益。三项原则并非单独适用,而是结合财产出资、婚姻存续时长、双方家庭贡献综合裁量,不存在“过错方净身出户”法定规则,仅能实现分割比例适度倾斜。
3. 第三层:特殊财产专项保护规则
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特殊财产单独列明保护,保障农村女性离婚后土地相关收益不受侵害,适配城乡不同财产类型的司法裁判尺度。
(三)结合韦正强律师承办案例实务印证
案例1:滨江区一审+二审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
1. 案件基础信息
审理法院: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(一审)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二审)
原告(女方)宋某某、被告(男方)左某某,双方婚后生育未成年女儿,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、车位、两台车辆、存款、股票、公积金,另有254万元抵押借款债务。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暴、赌博等婚姻过错,要求按照6:4比例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。
2. 法条适用裁判逻辑
- 子女层面:婚生女已满八周岁,法院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由女方抚养,在房产、车辆折价补偿中加大对女方的财产倾斜,落实“照顾子女”原则;
- 财产贡献层面:案涉房产为男方婚前大额出资、婚后登记共同共有,法院结合婚姻年限、双方收入贡献,未完全均等分割房产,判令房产归男方所有,由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补偿;车辆区分归属并分别核算补偿款,平衡双方财产权益;
- 过错认定层面:经全案证据核查,无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家暴、婚内重大过错,故无法适用“照顾无过错方”大幅倾斜分割比例,二审维持一审分割方案,完全契合《民法典》1087条“按财产具体情况综合裁判”要求;
- 金融资产处置:存款、公积金、股票双方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,差额相互抵扣,符合财产分割简便处置原则。
案例2:余杭区调解离婚子女分养、财产债务自理案
余杭区人民法院调解案件,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,双方均同意离婚,自行达成完整财产债务协议。
双方约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、婚生女归男方抚养,各自自行承担抚养费;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,各自名下债务自行承担,无共同财产、共同债务争议。法院依据1087条协议优先原则,直接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,一次性办结离婚、子女、财产全部纠纷。
案例3:临安区艺术品、知识产权收益离婚分割案
男女双方长期分居、三次起诉离婚,被告主张分割书画、瓷器、藏书等艺术品及创作收益。依据1087条及配套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:
1. 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人身专属属性,仅实际取得、明确可兑现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;无收益证据时,艺术品不在本案中分割,双方可另行起诉;
2. 权属不明、价值无法当庭核定的藏品,法院不予直接分割,避免财产处置显失公平,严格遵循“根据财产具体情况裁判”的法条内核。
三、离婚高频常见问答
问答1: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,是否具备法律效力?
答:分两种情形。,仅私下签署、未办理离婚登记/法院调解文书,协议不产生离婚约束力,诉讼中法院可重新依据1087条分割财产;第二,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或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,协议具备强制法律效力,一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。韦正强律师提示,大额房产、债务类分割条款建议通过法院调解形式固定,规避后续反悔风险。
问答2:对方存在出轨、家暴,起诉离婚能否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?
答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87、1091条,家暴、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仅能作为“照顾无过错方”的裁量情节,法院一般仅小幅调整分割比例(如5:5调整为6:4),法律无“过错方净身出户”规定。无过错方可另行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,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为两项独立诉求,不能相互替代。若存在转移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,可依据1092条主张对方少分财产。
问答3:婚前买房,婚后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,离婚如何分割?
答:参照韦正强律师滨江区二审判例,房产登记共同共有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时法院会结合婚前出资比例、婚姻存续时长、子女抚养情况综合判定折价补偿金额,不会简单对半分割。出资占比更高一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,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,兼顾出资贡献与女方、子女保护原则。
问答4:婚后创作字画、设计作品,离婚时作品本身能不能分?
答:不能直接分割作品实物。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,知识产权人身权专属创作者,只有已经变现、确定可取得的稿酬、售卖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书画、瓷器等艺术品实物权属、价值无法当庭核实的,法院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,双方可在离婚后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。
四、离婚案件实务类案裁判规则总结
1. 财产分割顺位:双方书面协议>法院综合裁量(子女→女方→无过错方);
2. 不动产分割标准:婚前出资+婚后共有登记,结合出资贡献、婚姻年限、抚养责任核算补偿;
3. 债务区分标准:夫妻共签、事后追认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为共同债务,单方举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;
4. 特殊财产处置:知识产权仅分割实际收益;艺术品、权属不明财产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,另行起诉;
5. 子女抚养配套分割: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尊重子女意愿,取得抚养权一方在房产、车辆折价补偿中适度倾斜。
本文参考资料:/article/32934993.html
